參、校園安全檢查之重點與原則:
一、必要檢查時機:
(一)特定身分學生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
(二)學校發現或接獲檢舉、通報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一點第一項各款及第二項第一款所列違法或違禁物品時,學務處應與校長、接獲通報之教職員工、導師或家長代表,以電子通訊或當面討論等方式進行緊急會商,認為該生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時,應對該生進行檢查。
二、應符合比例原則,避免標籤效應:進行校園安全檢查時,應符合比例原則,安全檢查之時機、對象及程序應有助於必要目的之達成,避免引發學生怨懟之心理。規定中亦應載明,進行安全檢查時應避免無具體理由而針對少數學生,衍生標籤效應。
三、應恪遵性別分際,並保護個人隱私:避免標籤效應:本校進行校園安全檢查時,應嚴守恪遵性別分際;亦不得有歧視情形,偏袒部分學生而有差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另應注意保護學生隱私,嚴密個人資料保護、預防相關資料外洩。
四、應有後續輔導配套措施:安全檢查只是手段,目的在於維護校園安全、輔導學生偏差行為。訂定之校園安全檢查規定應有後續相關輔導配套措施,並得視需要依學生輔導法及其施行細則召開個案會議,惟應遵守保密義務,不得洩漏相關學生之個人資料,以導引學生正向價值觀、培養健全人格發展,營造安全、友善之學習環境。
(五)符合兒童權利公約:學生之隱私權應予保障,且依高級中等教育法及國民教育法規定,對學生生活輔導等權益有關之規章訂定應有學生代表及家長代表參與。